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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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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4194號傅景霖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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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平字第154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傅景霖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419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傅景霖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債務人傅景霖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及返還保單價值金新臺幣2,797元,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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