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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614號林詹牽治(即林松之繼承人)、林安正(即林松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416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詹牽治(即林松之繼承人)、林安正(即林松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614號債權人蔡慶勇等與債務人莊欣茂等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節本: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如附表不動產進行第3次公開拍賣,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