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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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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61號周玉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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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2年度訴字第56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玉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6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玉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6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許崇慎  
被   告 周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238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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