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金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律111重附民字第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金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WANG MINGLIANG(王命亮)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金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股 別 律股
書記官 王聖婷
檔案下載
- 111重附民77起訴狀繕本電子檔pdf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