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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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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96號張庭瑜即夜光膜手機配件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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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2年度訴字第5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庭瑜即夜光膜手機配件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庭瑜即夜光膜手機配件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趙晨妤
被   告 張庭瑜即夜光膜手機配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053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5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1:(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74,939元
174,939元
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31,114元
331,114元
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5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2: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10 元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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