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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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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412號吳俊德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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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4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德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412號原告陳少東與被告吳俊德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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