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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097號鄭兆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兆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兆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
原 告 陳郁仁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原駿毅汽車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被 告 鄭兆閎
被 告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捌
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自
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原告清償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
七日起,至原告清償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
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