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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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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097號鄭兆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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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兆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兆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
原   告 陳郁仁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原駿毅汽車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被   告 鄭兆閎  
被   告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捌
  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自
  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原告清償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
  七日起,至原告清償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
  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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