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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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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1043號鄭宇良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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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護字第10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宇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04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宇良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張舒雯  住所保密

相 對 人 鄭宇良  住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2之18號(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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