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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1043號鄭宇良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護字第10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宇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04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宇良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張舒雯 住所保密
相 對 人 鄭宇良 住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2之18號(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