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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56號許依芃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依芃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依芃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住同上
非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相 對 人 許依芃 住桃園市觀音區塘尾2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許依芃(女、民國86年8月2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5122561)對未成年子女甲(人別資料如附件)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未成年子女甲之監護人。 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科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