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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06號曾碇閎即曾克山之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訴字第14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碇閎即曾克山之書記官處分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楊尚諭/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被 告 曾碇閎即曾克山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4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對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製作之判決正本更正錯誤如下:
一、教示欄應更正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簡硯姝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