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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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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89號劉義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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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義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及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項1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移轉管
       轄聲請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第2
       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
      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本件兩造契約約定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如被告認為該約定係為便
      利原告一方所制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被告至本院應訴
      有所不便,得以書狀(如附件)向本院聲請移送至「被告
      住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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