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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075號張秀滿,張林月勉,張花子,張清子,張耀文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耀文、張秀滿、張花子、張清子、張林月
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