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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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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690號潘亭佑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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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良字第16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亭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69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亭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禁止債務人潘亭佑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如無可供執行之債權,亦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另如因執行程序須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若專為①國民年金法第 55條第 3項②勞工保險條例第 29條第 3項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3-1條第 3項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1條第 2項等規定所設立之存款帳戶,依法不在扣押範圍內,惟仍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
  (★★倘債務人之戶名不同請以身分證字號為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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