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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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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46號侯寬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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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判決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康112簡字第33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侯寬義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346號侯寬義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侯寬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股別:康股
書記官:許翠燕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寬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寬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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