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927號陳綾遙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39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綾遙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92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綾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侯向遠
被 告 陳綾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267元,及其中新臺幣202,955元自民
國98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