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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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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阮氏玉柳之裁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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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丙112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阮氏玉柳裁定1件,並張貼於本院公
      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阮氏玉柳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阮氏玉柳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阮氏玉柳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
        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阮氏玉柳 
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
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8184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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