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218號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聲字第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8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晏國祥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以民國111年8月31日(110)取勇字
第2569號函准許相對人領取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804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