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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62號孫益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益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孫益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擬 判
股 別:喜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