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01號被告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原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