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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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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35號李宇安即李慶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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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2年度訴字第5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宇安即李慶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3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慶祥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  鈞  
被      告  李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點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壹佰
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226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8,226元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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