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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曾鐀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鐀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鐀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陳仁雄
陳仁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廖佩如
劉晉維
廖嘉駿
廖嘉祥
楊翠薇
廖嘉隆
王隆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王駿
賴淑惠
曾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曾英所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520.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20.34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