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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842號邱榮傑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72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榮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84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榮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邱榮傑所有在第三人*保管之現金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