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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03號楊藝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訴字第38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藝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03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陳向鈺
吳志遠
被 告 楊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2,48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股 別: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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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3803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