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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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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549號鄭勝澤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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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5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勝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54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勝澤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5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偉智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住同上
被   告 鄭勝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66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36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週年利率2.736%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2,6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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