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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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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樂客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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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樂客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樂客多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樂客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㚬卉  
      吳維喬  
      夏露莎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歐仲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0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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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3269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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