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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樂客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樂客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樂客多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樂客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㚬卉
吳維喬
夏露莎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歐仲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0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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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3269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