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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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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492號周光熹,周承勳,陳生琥,蘇子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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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生琥、被告周光熹、被告蘇子傑、被告周
   承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生琥、被
    告周光熹、被告蘇子傑、被告周承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周子雲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陳生琥  
      周光熹 
      蘇子傑 
      周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72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
0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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