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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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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129號謝明伸(原名:謝國榕)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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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寅字第1811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明伸(原名:謝國榕)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12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明伸(原名:謝國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1:
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新台幣13,038元,請查照。
節本2:
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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