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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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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51號詹介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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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介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1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詹介元、李靜如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王姵涵  
被   告 詹介元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李靜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詹介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275元,及自民國92年8月28日
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詹介元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詹介元以新臺幣127,27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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