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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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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18號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鄭凱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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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訴字第4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凱元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18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聚亨國際物
    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凱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18號
原   告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被   告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凱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鄭凱元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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