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86號施若涵之 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52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若涵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若涵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施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壹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