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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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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陳昭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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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昭秀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原告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陳昭秀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明
被   告 陳昭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立明為承受訴訟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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