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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陳昭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昭秀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原告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陳昭秀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明
被 告 陳昭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立明為承受訴訟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