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792號張慶忠之複丈成果圖繕本、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7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慶忠之複丈成果圖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792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與被告張本源、張建發、張雲香、張雲蘭、陳花、游陳寬、陳碧琳、游碧瑤、趙張碧玉、張水生、李照義、張照章、李木火、張慶忠、吳信憲、吳思樺、張秀春、張進益(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亮(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華(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豐(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民(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秀月(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美麗(即游來富之繼承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應送達之複丈成果圖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