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60號許秀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54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秀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6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秀英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許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一:更正前請求金額
項目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660,210元 自9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8年9月18日起至99年3月17日止 1.2% 自99年3月18日起至99年6月17日止 2.4% 合計 660,210元
附表二:更正後請求金額
項目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660,210元 自9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8年10月18日起至99年4月17日止 1.2% 自99年4月18日起至99年7月17日止 2.4% 合計 660,210元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