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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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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60號許秀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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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54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秀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6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秀英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許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一:更正前請求金額
項目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660,210元 自9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8年9月18日起至99年3月17日止 1.2%     自99年3月18日起至99年6月17日止 2.4% 合計 660,210元     
附表二:更正後請求金額
項目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660,210元 自9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8年10月18日起至99年4月17日止 1.2%     自99年4月18日起至99年7月17日止 2.4% 合計 660,210元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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