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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312號李世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3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世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12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李世偉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