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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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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312號李世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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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3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世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12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李世偉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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