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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43號陳治良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2年度訴字第49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治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治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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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詹卉君
被 告 陳治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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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