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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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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更二字第2號呂璧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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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2易更二字第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呂璧丞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更二字第2號呂璧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呂璧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更二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璧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17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後(111年度易字第254號),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11年度上易字第713號),再經本院判決(111年度易更一字第4號)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11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扣案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鼻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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