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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000234號于瓊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交智字第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于瓊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字第234號交通裁決事件,因于瓊
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漪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34號
原 告 于瓊華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股 別:智 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