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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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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000234號于瓊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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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交智字第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于瓊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字第234號交通裁決事件,因于瓊
          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漪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34號
原   告 于瓊華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股       別:智 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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