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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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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1115號李崇志之執行命令、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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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智字第1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崇志之執行命令、通知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111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崇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四、檢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影本、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計算書影本,請債務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是否同意本院就保單號碼**號保險契約減少保額為新臺幣(下同)**萬元後,就退還保費中之新臺幣**元(不含手續費)**清償本案債權?如債務人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即依前開方式進行換價程序,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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