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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98號周瑩美,張智超,趙守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2年度訴字第55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瑩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98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周瑩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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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