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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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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他字第35號吳珍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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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家他字第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珍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他字第3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珍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他字第35號
原   告 鄒瀛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珍妮
鄒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珍妮、鄒漪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吳珍妮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鄒漪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算                       

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核定
價額
第一項
辦理繼承登記
新北市板橋區光華段960地號土地(面積:6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89分之50)
4,535,490元
第二項
分割遺產
被繼承人鄒瀚遺產總額4,665,876元,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
1,166,469元
說明:
一、原告聲明請求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其訴訟目的一致,且不超出終局標的即分割遺產訴訟範圍,是於定訴訟標的價額時,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價額較高者徵收裁判費,即4,535,490元,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
三、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5,946元,應由兩造依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原告及被告鄒漪之應繼分比例各為4分之1即11,487元,被告吳珍妮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即22,972元。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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