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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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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815號林明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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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38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明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1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明源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李怡萱   
被      告  林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549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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