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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2號呂翊寧之補正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3年度護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呂翊寧之補正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12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呂翊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