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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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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6588號温德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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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吉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温德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88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劉繼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送達代收人 黃子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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