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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14號李文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亥字第1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良之假扣押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14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良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聲請人以新台幣壹萬陸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台幣肆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參佰肆拾玖 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