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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梁麗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麗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麗珠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黃婉瑜
被 告 梁麗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4,676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70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