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梁麗珠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麗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麗珠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黃婉瑜  
被   告 梁麗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4,676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70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