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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4號張冬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霖113簡字第19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張冬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94號張冬友毀損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張冬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3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冬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冬友犯毀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冬友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