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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5號黃張華美之裁定、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張華美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
訴訟代理人 洪靖婷 住
林雅晴 住
被 告 張忠孝 住
張桂英 住
周張鈺英 住
林張蘭英 住
黃張華美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玲瓏 住
張明仁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