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5號黃張華美之裁定、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張華美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
訴訟代理人 洪靖婷    住
            林雅晴    住
被   告 張忠孝  住
      張桂英  住
      周張鈺英 住
      林張蘭英 住
      黃張華美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玲瓏  住
      張明仁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