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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莊莉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莊莉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莊莉萍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