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林道朋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道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道朋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被   告 林道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45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元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45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2 證人旅費 530元 

總計  1,530元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