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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林道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道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道朋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被 告 林道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45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元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45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2 證人旅費 530元
總計 1,530元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