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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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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31331號花花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淑如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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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31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花花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淑如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133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相對人花花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33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官俊利  
相 對 人 花花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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